L-1跨国公司经理签证/绿卡申请

L-1签证是签发给跨国公司总裁、经理/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及具有特殊知识人员的签证。该类别细分为L-1A及L-1B.
L-1A签证适用于跨国公司经理/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L-1B适用于跨国公司具有特殊知识的人员。他们被海外(美国以外)的公司派到美国的子/母公司担任以上职务,经营管理美国公司的运作。该类别的要求可概括如下:

  • 必须在美国和海外有两个公司,相互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海外的公司可以是母公司,美国的公司是子公司,或反之;购买现有的美国企业,或在美国成立新的公司均可;
  •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的三年之中,至少有一年的时间在海外公司担任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 申请人如果在海外公司担任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的职务,均可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 申请人是为了经营管理美国的公司而调派来美;
  • 海外公司和在美国的公司均需正常运作,并雇有合理的员工。

L-1签证必须先经移民局批准,方可凭其I-797批准通知书到领事馆申请签证。如同H-1B一样,L-1申请者可以有到美国移民和工作的双重意图(Dual Intent),在审批签证时,领事馆不会因移民倾向而拒绝其申请,但比较注重的是申请人的工作经历,在海外公司工作的时间,担任的职务,负责的业务,具有的特殊知识水平,到美国工作的详细情况,以及国内和美国公司的背景情况。
L-1 与H-1B的区别是L-1对跨国公司经理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无特定学历要求,强调的是经营管理经验,故适合那些无高学历,但有经营管理经验的人士。此外,L-1总裁、经理不必通晓英语,因为他的职责是宏观地管理指导公司的运作,可以聘请懂英语的人员为其服务,因此领事官员不得以申请人不懂英语作为拒签理由。 当然,如果申请人英语程度较好,则更有助于签证申请。
伴随中国经济的腾飞和向纵深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国家贸易政策更加灵活,并逐步地放宽,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到美国投资创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美国新闻媒体经常报导中国公司前来美国投资或收购美国公司的消息,展示了中国企业家的魄力和经济实力。这对中国公司经理以L-1签证方式到美国管理公司将起到积极正面影响。
L-1A 的签证有效期总共为7年,L-1B为5年。期满后,申请人必须回国1年,方可再持新的同类签证返回工作。如果申请人在第一个签证有效期间已调整身份,取得绿卡,则不再受此限制。
L-1申请人的配偶和孩子可以申请L-2签证陪同或跟随L-1主申请人来美工作和学习。L-2签证申请不需移民局预先批准,可以径自向领事馆提出。申请人需提供L-1批准书I-797的原件,申请人与L-1主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如结婚公证书、出生公证书等;同时还要提供经济财政证明文件,证明其有足够的资金,到美国后不会成为社会的负担,不会在美国非法工作。现在,L-2配偶 也可以申请工卡,合法在美国工作。

 

跨国公司经理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绿卡申请(EB-1C)

以跨国公司经理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申请职业移民需符合以下条件:

  1. 该类别要求必须在美国和海外有两个公司,相互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海外的公司可以是母公司,美国的公司是子公司,或反之;购买现有的美国企业,或在美国成立新的公司均可;
  2.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的三年之中,至少有一年的时间在海外公司担任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 申请人如果在海外公司担任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的职务,均可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3. 申请人要求移民美国是为了经营管理美国的公司而调派来美;
  4. 海外公司和在美国的公司均需正常运作,并雇有合理的员工。

以跨国公司经理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办理移民的好处是无学历要求,强调的是经营管理经验,比较适合那些无学历,但有经营管理经验的人士。不需要其它的公司作为雇主,本公司即可提出申请。不必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直接向移民局申请,且绿卡名额充足,不必等候配额排期。
跨国公司经理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申请的基本程序如下:

  1. 在美国成立公司或购买在美企业作为分公司;
  2. 海外公司首先以非移民签证(L-1,有效期7年)将公司的管理人员派往美国分公司;
  3. 进入美国1年后,公司运作正常,并雇有合理的员工,即可提出移民申请;
  4. 在以L-1签证身份在美国工作期间,L-1申请人及家属均可以在美国居住和工作学习。
  5. 在提出EB-3C为基础的移民申请等候期间,L-1申请人及家属如因商务或其它事情需离境,可向移民局办理 “预准入境证”,1年之内多次进出美国,同时保持在美国直接取得绿卡的资格。

如果公司的规模大,实力雄厚,且申请人符合条件,即使在美国境外,也可直接提出移民申请,直接以移民签证进入美国,而不必先申请L-1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