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移离出境程序中的辩护与上诉

持有非移民签证或签证过期的外国人士如果违反美国移民法的相关规定将被拒绝入境(在边境,机场或入境口岸)或驱逐出境(如果已进入美国)。即使持有美国永久居民身份(持有绿卡)的人士同样也将面临上述法律的惩处如果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为,即使你持有绿卡但在未入籍成为美国公民之前仍被视作外国人。1996年的移民法改革将过去的拒绝入境(Exclusion)和驱逐出境(Deportation),通称为移离出境(Removal)。虽然名称上听起来较为典雅些,但实质上并无区别,仍然是将违反规定的外国人士通过法律程序使其离开美国。为便于行文,本文按照移民改革法的规定在此介绍中使用移离出境一词。如果你被移民海关执法局起诉,送上移民法院,面临移离出境的困境时,不必惊慌害怕,轻易承认政府的指控;而要根据个人的情况,据理力争,采取相应的辩护措施,避免移离出境,争取留在美国。通常的辩护理由和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要求在美国调整成永久居民身份;
  • 提出延缓离境行动的请求;
  • 申请庇护及要求暂停移离出境;
  • 按照移民法相关豁免条款,要求撤销禁止入境或移离出境的指控;
  • 要求取消移离出境;
  • 取得特赦和“登记”绿卡,使在美居住身份合法化;
  • 自愿离境;
  • 动议重新开案审理或复议审核;
  • 向移民上诉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要求在美国调整成永久居民身份

如果你的配偶、儿女、父母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或在移离出境的过程中舆公民结婚,则可提出以亲属移民为基础的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的要求。如果你没有亲属关系,但是有以职业移民为基础的申请,并得到移民局的批准,或正在等候移民局的批准,且不受配额排期的限制,则可提出以职业移民为基础的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的要求。一旦移民法官批准你的要求,则可就地在美国取得绿卡,避免被移离出境。

    提出延缓离境行动的请求

延缓离境行动的措施是要求移民局延迟递解出境的时间,创造机会,延长在美国居留时间,待有利条件成熟时,申请在美国调整绿卡身份。 移民局可以根据请求人的具体情况酌情斟酌是否批准延缓离境的请求。移民局考虑是否批准该请求的因素包括:

  1. 是否可以将其最终移离出境的可能性;
  2. 其所具有的各种值得考虑的同情因素,这些因素是否会有利于其移离出境的判决结果,由此造成扭曲解释法律,形成不当判决先例;
  3. 由于其具有许多同情因素,将其移离出境会给政府造成严重的负面公共形像的可能性,使移民局花费大量的时间解答与该案有关的问题,证明其行动的合理性;
  4. 被移离出境者是否属于优先强制驱逐出境的那类外国人(如恐怖分子、走私贩毒者、战犯、等)。

    申请政治庇护及要求暂停移离出境

如果本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其在国内因为以下原因受迫害,或害怕回到原居住地后将极可能受到迫害,可以要求在美国政治庇护或暂停移离出境。按照移民法的规定,受迫害的原因必须基于以下5个方面:

  1. 种族;
  2. 宗教信仰;
  3. 国籍;
  4. 特定社会团体成员;
  5. 政治观点。

政治庇护舆暂停移离出境的区别: 庇护申请批准后,申请人可以在一年之后提出绿卡申请。暂停移离出境者不能以此为基础提出绿卡申请,如果其所在国的情况发生好的变化,害怕受迫害的状况不再存在,则仍可能被移离出境,或送到第三国。

    按照移民法相关豁免条款,要求撤销禁止入境或移离出境的指控

虽然违反移民法的相关规定会导致禁止入境或移离出境的后果,但如果符合某些豁免条款的要求,则可据此要求移民局撤销禁止入境或移离出境的指控。移民法的豁免条款基本上分为禁止入境和移离出境两大类别。根据违反有关法律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不同,移民法制定了一系列详细复杂的豁免条款;如国家安全问题方面的豁免,成为社会负担方面的豁免,非法入境方面的豁免,伪造文件不实申报方面的豁免,身体健康方面的豁免,签证过期逾期居留方面的豁免,违反法院移离出境判决命令的豁免, 违反投票方面的豁免,各重刑事犯罪方面的豁免,等等。能否获得有关豁免,被允许入境或避免移离出境,主要看申请人是否能证明禁止入境或移离出境会给其本人和亲属造成特殊的困难,及其违法的严重性而定。 例如拒绝豁免将给其美国永久居民或公民亲属造成极大的困难,包括父母、配偶及子女的困境,本人或家庭成员,无法在美国境外生存,等。 一般来说,在美国生活10年以上永久居民,根据移民法§212(i)或§212(h),都有资格申请这种豁免。但如果有严重的刑事犯罪,要申请豁免则比较困难。

    取消移离出境的要求

根据外籍人士的移民身份不同,取消移离出境的措施包括取消永久居民的移离出境和非永久居民的移离出境两大类别。

  1. 取消永久居民的移离出境

根据移民法§240A(a),司法部长、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诉法院可以取消永久居民的移离出境,如果其符合下列条件:

    • 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已达到5年,
    • 无论以何种身份入境美国后,已在美国连续实际居住了7年,
    • 没有被判处犯任何重刑罪,
    • 被要求移离出境的原因不属于犯重刑罪和威胁美国安全的罪。

在考虑决定是否批准取消移离出境的要求时,移民局和法官考虑多重因素,综合平衡,作出裁定。积极有利的因素包括:在美国的家庭成员关系和亲属纽带关系,在美国长期居住的时间,移离出境给本人及其家庭造成的困境,在美国的工作年限和记录,是否曾参军服役,在美国有否财产及生意,对小区服务有所贡献,如有犯罪记录但已真正地痛改前非,高尚的道德质量,社会模范等。 消极不利的因素有:被禁止入境原因的性质和相关的情况,违反移民法的严重性,有犯罪记录,及其它败行劣迹等。

  1. 取消非永久居民的移离出境

根据移民法§204A(b)的规定,司法部长、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诉法院有权取消非永久居民的移离出境,如果其符合下列条件:

    • 在提出取消移离出境要求前,已在美国连续实际居住10年以上。该连续居住时间要求不适用于曾在美国军队中现役服务超过24个月的人士,或应征入伍时人在美国但现已荣誉退伍者。 连续实际居住时间的计算在此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案例法“中断时间”规定, 如果在美国的此段居住期间,没有一次出境90天或以上的中断,及10年期间出境时间加起来不超过180天;则不影响计算连续实际居住时间。
    • 在美国居住的10年期间道德质量良好;
    • 没有被判决违反移民法§212(a),§237(a)(2) )或§237(a)(3)条款下所列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危害国家安全、制造使用假证件、假结婚、刑事犯罪、走私贩毒,等等;及
    • 移离出境给其美国公民或绿卡的配偶、父母或孩子造成格外的非同寻常的极大的困难。

    取得特赦和登记绿卡,使在美居住身份合法化

如果当事人符合美国特赦的条件,在移离出境过程中可以申请特赦,要求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如属于特赦类别,且符合各项条件,遣返厅审程序则比较快速。获得批准后将可以合法地在美国永久留住。 另外一种使身份合法化的情况是通过向移民局“登记”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即所谓的登记合法化绿卡。这是移民法从人道主义考虑给于某些长期在美国非法连续居住,但道德质量良好,没有严重违反移民法有关规定的外籍人士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的一个特殊途径。主要的登记合法化的项目有:

  1. 1972年1月1日以前即已在美国非法连续居住的外籍人士。
  2. 1982年1月1日以前即已在美国非法连续居住的外籍人士。
  3. 1982年1月1日以前即已在美国非法连续居住的古巴和海地的外籍人士。
  4. 1985年5月1日至1986年5月1日在美国农场从事农业劳动不少于90天的农业工人。

申请以上项目的登记合法化绿卡通常都有时间限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将丧失资格,除非有特殊例外的情况造成未能极时申请。

    自动离境

如果通过各种努力,仍然无法获得移民局或移民法院的批准留在美国,则可提出自动离境要求。自动离境可以避免强制性移离出境的不良记录和由强制遣返导致的日后返回美国的法律阻碍等后遗症。自动离境后,如果有合理的理由和机会下次仍可合法返回美国。 只要不是因为严重违反移民法而被遣返的外国人均可自动离境。 要获得批准自动离境,当事人必须有离开美国的愿望,保证在移民法官规定的离境限期内离开美国,并且有财政能力支付其离境费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被批准自动离境,但是未按时离开,则要被罚款和禁止在10年内不得享受移民法项下的各种好处。

    动议重新开案审理或复议审核

如果你对移民局、移民法院或移民上诉法院移离出境的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动议重新开案审理或动议复议审核。动议重新开案审理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在初审时无法得到但现已获取的新的重要的补充证明材料,要求法院在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审理作出有利判决。提出动议要求复议审核的主要目的是认为法官在应用法律,案情分析和准确判案方面有错误,提出正确的法律条款和有说服力的案例依据,要求法院据此重新审核考虑,推翻前案,作出新的判决。提出动议重新开案审理或复议审核并不能停止移离出境命令的执行。要防止在等候动议审理期间被移离出境,还必须提出停止移离出境要求(Stay of Removal),并得到批准方可。

    向移民上诉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如果对移民法官移离出境命令不服,还可以上诉到移民上诉法院。如果对移民上诉法院的判决仍不服,根据案子的性质和类别属于联邦法院有管辖权的案子,可以继续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