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移民第三优先类别,美国公民的已婚儿女(FS-3)

定义:按照美国移民法INA§101(b)(1)条款的规定,孩子(Children)是指21岁以下未婚的小孩,可以享受主申请人家属的好处,与主申请人一起申请移民;如果他们超过21岁,或21岁以下,但已婚,则成为儿女(Son and Daughter),不能享受主申请人家属的好处,只能单独申请。为便于行文,故介绍中分别用孩子和儿女一词,以示区别。

亲属移民第三优先类别包括了美国公民的已婚儿女和由第一优先类别降级下来的申请者。

自动转换优先类别的规定,如果第三优先类别的申请者在等候移民/绿卡审批或配额排期时,改变了婚姻状况(离婚),则可升级到第一优先类别,较快地取得绿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