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移民第四优先类别,美国公民的兄弟姊妹(FS-4)

定义:按照美国移民法INA§101(b)(1)条款的规定,孩子(Children)是指21岁以下未婚的小孩,可以享受主申请人家属的好处,与主申请人一起申请移民;如果他们超过21岁,或21岁以下,但已婚,则成为儿女(Son and Daughter),不能享受主申请人家属的好处,只能单独申请。为便于行文,故介绍中分别用孩子和儿女一词,以示区别。

亲属移民第四优先类别包括了美国公民的兄弟姊妹。美国公民必须要到至少21岁,方可以亲属关系为基础为其兄弟姊妹提出申请。

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的绿卡申请。 美国公民可以为其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提出申请。但是要符合兄弟姊妹的定义要求,即当他们还是孩子时,他们有共同的生父或生母。

在以上各个类别的申请过程中,家庭成员(配偶/孩子)的待遇。除了最佳优先类别–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外,在以其它优先类别为亲属提出移民/绿卡申请时,只要为主受益人提出申请即可,其配偶和孩子则自动成为衍生受益人,享受同等优先待遇。 当主受益人的申请批准后,他们则可以陪同或跟随主受益人移民来美。但是,对于最佳优先类别,美国公民的配偶,孩子或父母,则必须每个人都符合条件,为每个人单独提出移民/绿卡申请,方能让他们移民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