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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类别的签证

美国的签证分为移民和非移民两大类别。移民签证是指可以在美国永久居住、工作、学习和生活,不受时间限制,隋便进出美国的签证 (通称绿卡)。非移民签证是指到美国短期考察、学习、工作、旅游、探亲访问的签证。非移民签证用英文字母表示的,从A到V,不同的字母代表性质各异的签证种类,决定限制了持有者去美国的目的、活动和居住时间。本文在此介绍主要常用的非移民签证的类别,及其相互之间的区别。
     定义:按照美国移民法INA§101(b)(1)条款的规定,孩子是指21岁以下未婚的小孩,可以享受主申请人家属的好处;如果他们超过21岁,或21岁以下,但已婚,则成为儿女,不能享受主申请人家属的好处。为便于行文,介绍中简用孩子一词,以示区别。

E-1/E-2,贸易者/投资者签证

E-1/E-2签证是按照美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商业贸易协议,签发给贸易人士或投资人士的工作签证。E-1属于贸易者签证;E-2属于非移民性质的投资者签证。该类签证的特点是无时间限制,只要所经营的国际贸易公司,或投资项目在美国正常运作,即可无限期地保持该签证。配偶和孩子可以随同来美工作学习。如果公司或投资项目运作良好,还可以在此基础上申辩绿卡。
    要享受该类签证的好处,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必须与美国签署商业贸易协议。大部分欧洲国家,北美、南美及亚太地区的许多国家都与美国有该协议。目前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方面,只有台湾与美国签有类似的协议,所以来自台湾的人士可以申请E类签证。 亚洲的其它国家,如新加坡、韩国、日本、泰国、菲律宾均与美国签有该协议。请看移民性质的投资移民签证/绿卡申请

E-3,澳大利亚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签证

E-3签证仅适用于澳大利亚公民。持有该类别签证者可以在美国合法工作,不需要再另外申请工作许可证。
    E-3签证与H-1B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签证的要求基本相同。其不同之处是它不受一般H-1B类别每年65,000个名额的限制,而仅受为澳大利亚设定的10,500个名额的限制。这等于变相的为澳大利亚公民增加了10,500个H-1B的名额。在H-1B的名额用完的情况下,澳国公民可以采用E-3签证。
    此外,E-3签证不需要美国移民局预先审批;只要美国劳工部批准工作条件申请,即可向领事馆提出申请。如果申请者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必须向美国领事馆提出签证申请。如果其在美国持有其它非移民签证,则可以直接向美国移民局申请转换E-3身份。转换身份的规定使持有学士或相当于学士学位的人士不必离开美国即可得到E-3身份,在美国合法工作。
    E-3签证的另一个好处是持有者的配偶,象E-1 or E-2类别一样,可以申请工作许可证在美国工作。但是H-1B的配偶却无此优惠待遇,不能工作。
    E-3签证一次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可以顺延。E-3签证申请者不需要保持在国外的居住地或在美国的临时意向,但必须承诺在E-3签证结束时离开美国。

H-1B,专业人员工作签证

H-1B签证是最常用的专业人员工作签证。该签证要求申请人必须有大学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按照移民条例的规定,3年工作经验可以算作1年学历)在美国取得大学学历的外国学生及在海外有学士学位的大学生通常采用该签证到美工作。此外,美国公司提供的工作也必须是只有大学毕业生方能胜任的专业工作,如会计、市场营销分析员,工程师、教师、计算器软硬件开发员等。
    H-1B签证必须先由美国公司向移民局提出申请。一经批准,移民局将签发I-797批准书,并通知美国领事馆。申请人凭该批准书向领馆提出签证申请。 如果你已在美国读书,毕业后,即可直接申请从F-1学生身份转成H-1工作身份。
    H-1B签证在美国的工作时间总共是6年。6年期满后,申请人必须在海外居住1年,方可再持新的H-1B签证返回工作。如果申请人在第一个6年期间已调整身份,取得绿卡,则不受此限。如何在H-1B的基础上申办绿卡,请看职业移民第二优先,和第三优先。 由于H-1B申请者可以有到美国移民和工作的双重意图(Dual Intent),在审批签证时,领事官不会因移民倾向而拒绝申请,但比较注重申请人的学历,工作经历,专业水平,到美国工作的详细情况,以及美国公司的背景情况。

美国移民局于2006年12月5日以内部备忘录方式,对H-1B 主申请人和H-4配偶在美国工作居留的时间做了新的解释。根据该备忘录规定,H-4配偶在美国的居留时间可不算入H-1B主申请人在美国的最高居留年限内。H-4配偶的身份可转换成H-1B,继而可在美国工作6年;其配偶则可由H-1B转换成H-4,继续在美国居留6年。这对于那些6年期限将到,但又无法马上转换成绿卡的H-1B和H-4夫妇无疑是一巨大的福音。举例言之,A女士以H-4身份在美国已基本居住了六年(但尚未过6年),此时,她找到工作转成H-1B,即可在美国继续居留工作6年。那么她在美国居留和工作的时间总共可达12年(6年H-4加6年H-1B),即使他/她未提出任何移民申请。 与此同时,A女士的先生则可随之从H-1B转成H-4在美国继续居留6年,如果他/她未能在其H-1B身份期间取得绿卡。鉴于该规定延长了在美国居留的时间,它为尚未找到合适机会办绿卡的夫妇提供了更多的时间和空间。

    H-1B申请人的配偶和孩子可以申请H-4签证陪同或跟随H-1B主申请人来美。H-4签证申请不需移民局预先批准,可以径自向领事馆提出。申请人需提供H-1B批准书I-797的原件,申请人与H-1B主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如结婚公证书、出生公证书等;同时还要提供经济证明文件,证明其有足够的资金,到美国后不会成为社会的负担,不会在美国非法工作。请看较详细的H-1B专业人员工作签证介绍。

H-2B,临时工作的技术和非技术人员签证

H-2B签证是指到美国临时工作的技术或非技术(H-1A非技术农业工人除外)人员。该类人员的工作必须是一次性产生的、季节性需要的、或周期性需要的,如影视演艺公司聘雇演员或表演者在美拍摄电影或举办特殊的音乐节活动,公司安装新生产线或扩大业务范围需要特殊技术工人,季节性的体育活动需要教练,新公司开张需要特殊技术人员培训工人(中国饭店聘高级厨师,按摩公司提供有外国传统文化特色的按摩服务,聘怀有特技的按摩师)。
    H-2B签证申请必须先由雇主向移民局提出,获得批准后,再向领事馆申请签证。该类签证允许在美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如果确有必要,可以延期1年,但总共在美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除非转换或调整成其它身份。家属成员可以申请H-4签证随同或跟随H-2B主申请人来美。

H-3,接受培训人员签证

H-3签证旨在为来美国接受指导和培训的人员设立。培训项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 培训项目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提供在美国的生产就业;
  • 这类培训项目在申请人所在国无法进行;
  • 受训人员不能像正常雇用的美国工人那样安插在工作岗位上;
  • 为受训人员安排的工作不具备生产目的,除非这样做对其培训和将来回国工作是必要的和附带性的;
  • 提供的培训将有助于他们回国拓展事业。
H-3签证在美国的停留时间根据培训计划而定,最长不超过2年。如果其在美国接受了2年的培训,则不能再延期,转换身份;出境以后不能再以H-3签证返回美国,除非其在美国境外居住6个月。家属成员可以申请H-4签证随同或跟随H-3主申请人来美。

L-1A/L-1B,跨国公司经理签证

L-1签证是签发给跨国公司总裁、经理/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及具有特殊知识人员的签证。该类别细分为L-1A及L-1B.
    L-1A签证适用于跨国公司经理/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L-1B适用于跨国公司具有特殊知识的人员。他们被海外(美国以外)的公司派到美国的子/母公司担任以上职务,经营管理美国公司的运作。该类别的要求可概括如下:
  • 必须在美国和海外有两个公司,相互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海外的公司可以是母公司,美国的公司是子公司,或反之;购买现有的美国企业,或在美国成立新的公司均可;
  •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的三年之中,至少有一年的时间在海外公司担任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 申请人如果在海外公司担任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的职务,均可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 申请人是为了经营管理美国的公司而调派来美;
  • 海外公司和在美国的公司均需正常运作,并雇有合理的员工。
L-1签证必须先经移民局批准,方可凭其I-797批准通知书到领事馆申请签证。如同H-1B一样,L-1申请者可以有到美国移民和工作的双重意图(Dual Intent),在审批签证时,领事馆不会因移民倾向而拒绝其申请,但比较注重的是申请人的工作经历,在海外公司工作的时间,担任的职务,负责的业务,具有的特殊知识水平,到美国工作的详细情况,以及国内和美国公司的背景情况。
    L-1 与H-1B的区别是L-1对跨国公司经理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无特定学历要求,强调的是经营管理经验,故适合那些无高学历,但有经营管理经验的人士。此外,L-1总裁、经理不必通晓英语,因为他的职责是宏观地管理指导公司的运作,可以聘请懂英语的人员为其服务,因此领事官员不得以申请人不懂英语作为拒签理由。 当然,如果申请人英语程度较好,则更有助于签证申请。
    伴随中国经济的腾飞和向纵深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国家贸易政策更加灵活,并逐步地放宽,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到美国投资创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美国新闻媒体经常报导中国公司前来美国投资或收购美国公司的消息,展示了中国企业家的魄力和经济实力。这对中国公司经理以L-1签证方式到美国管理公司将起到积极正面影响。
    L-1A 的签证有效期总共为7年,L-1B为5年。期满后,申请人必须回国1年,方可再持新的同类签证返回工作。如果申请人在第一个签证有效期间已调整身份,取得绿卡,则不再受此限制。
    L-1申请人的配偶和孩子可以申请L-2签证陪同或跟随L-1主申请人来美工作和学习。L-2签证申请不需移民局预先批准,可以径自向领事馆提出。申请人需提供L-1批准书I-797的原件,申请人与L-1主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如结婚公证书、出生公证书等;同时还要提供经济财政证明文件,证明其有足够的资金,到美国后不会成为社会的负担,不会在美国非法工作。现在,L-2配偶 也可以申请工卡,合法在美国工作。请看在L-1签证的基础上申请办理移民签证/绿卡的介绍。

O,科学、文化、体育、艺术界杰出才能人士的签证

O签证分为O-1、 O-2、 O-3三个类别;其相互之间的区别如下:
    O-1签证适用于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有杰出才能的优秀人才。这是一个非常广泛的领域,包括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各个领域的人才。艺术包括了各个领域的艺术创作活动,如美术艺术(指诗歌、音乐、绘画、雕塑、建筑等)、视觉艺术(电影、电视)、烹饪艺术、表演艺术。根据移民条例的规定,艺术人才不仅包括主要的创作者和表演者,而且包括其它关键人员,如导演、场景设计者、灯光设计者、音响设计者、舞蹈动作设计者、舞蹈学家、指挥、管弦乐演奏家、教练、乐曲改编家、音乐总监、服装设计家、化妆师、舞台技师、驯兽师,等等。虽然该类包括了各个领域的优秀人士,但在实际申请过程中,演艺界及文体界人士申请O-1签证相对较多些,
    O-1与 EB-1A虽然都是具有杰出才能的优秀人士,但是有实质性的区别。O-1类别属于非移民性质的工作签证,允许申请人根据项目内容和性质在美国工作一定的时间;EB-1A类别属于绿卡移民签证性质,一经批准,将可在美国永久居留。在审批方面,O-1类别则相对容易一些。
    对于受必须回国服务两年限制的J-1人士来说,如果其签证期满,但申请豁免回国服务两年的要求未批,如果符合条件,可以转为O-1签证。但是他们仍需要离开美国到美国领事馆提出签证申请。 然后再持O-1签证入境。
    O-1签证必须先经美国移民局批准,方可凭其批准通知到领事馆申请该签证。
    O-2签证是指发给伴随或协助O-1类的艺术家或体育表演者演出的人士。O-2人士必须是实际表演活动/节目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具有与主表演者合作的独特的技能和经验。如果是到美国拍摄电影或电视节目,O-2人士的技术和经验必须是在与O-1类主申请人士已有长期工作关系的基础上获取的。如果是共同制做一个特定的电影或电视节目,而且O-2人士对成功地完成制做工作起重要作用,则不需要证明长期合作的关系。
    该两类别的签证必须首先向美国移民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凭其批准通知书I-797表向领事馆提出签证申请。
    O-3签证是发给O-1或 O-2主申请人的配偶及孩子的签证。O-3签证申请不需移民局预先批准,可直接向领事馆提出。申请人需提供O-1或 O-2批准书I-797的原件,申请人与O-1或 O-2主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如结婚公证书、出生公证书等;同时还要提供财政证明文件,证明其有足够的资金,到美国后不会成为社会的负担,不会在美国非法工作。

P,体育、艺术及娱乐界人士的签证

P签证分为P-1、 P-2、 P-3、P-4四个类别;各自的要求如下:
    P-1A 签证适用于单独或随团来美国参加国际水平的体育比赛或表演的运动员。
    P-1B签证适用于随演出团体来美国举办演出的艺术表演人士。其所在的演出团体要在其表演领域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
    P-2签证是发给来美国参加相互交流性质活动的艺术家和演艺界人士的签证。他们可以单独,或作为演出团体成员随团同来。
    P-3签证是发给来美从事表演、担任教学、教练工作的艺术家和演艺界人士的签证。他们所从事的活动可以是商业或非商业性的,但必须具有独特的文化特色。该类别的人士可以单独,或作为演出团体成员随团同来。
    以上三个P类签证需要先在移民局批准之后,才能向领馆提出签证申请。 有些赴美拍摄电影、电视节目或进行文艺演出的团体,常以B-1商务考察签证入境。 目前美国移民局已经加强了这方面的管理,要求必须持符合其在美活动性质的O或P类签证方允许入境。 如果持与其活动目的不符的B-1类签证来美,入境时可能被移民局拒绝。
    P-4签证是指P-1、 P-2、 P-3类人士的配偶或孩子陪同或跟随主申请人士来美所用的签证。
    P-4签证申请不需移民局预先批准,可直接向领事馆提出。申请人需提供移民局批准书I-797的原件,申请人与P类主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如结婚公证书、出生公证书等;同时还要提供财政证明文件,证明其有足够的资金,到美国后不会成为社会的负担,不会在美国非法工作。

Q,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签证

Q签证是签给来美参加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的人士。交流项目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实习训练、就业机会方面的培训,及分享交流Q签证人士国家的历史、文化和传统。交流项目必须具有文化成分。 而且该成分是就业和培训活动中基本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要求的文化成分必须能在整体上展示或解释Q签证人士国家的观念、风俗、历史、文化遗产、哲学或传统等。
    Q类签证需要先向美国移民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能向领馆提出签证申请。
    Q签证人士的配偶和孩子可以陪同或跟随主申请人来美。但是与其它签证类别的不同之处是他们不是申请Q类别的签证,而是申请B-2探亲旅游签证。

R-1,宗教人士签证

R-1签证是签发给牧师或宗教工作人员的签证,供他们到美国来进行短期的宗教活动。申请时,R-1人士需要提供材料证明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 申请人所信仰的宗教是一个真正的宗教(不论是何种宗教);
  • 该宗教在美国设有教会或相应的宗教机构;
  • 申请人为该宗教的牧师,或其它神职人员,如传教士、和尚、尼姑等;
  • 申请人访问美国的唯一目的是从事其特定教派的牧师工作,或相应的神职人员工作。
R-1签证有效期总共为5年。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美国领事馆提出申请,而不必经美国移民局预先批准。如果申请人已在美国,可以向移民局申请转换成R-1身份。
    R-1主申请人的配偶和孩子可以申请R-2签证,陪同或跟随主申请人来美。
    R-1宗教人士签证与职业移民第四优先宗教领域的神职人员的区别: R-1类别的宗教人士只能来美国从事短期的宗教活动,签证期满后,必须回国;除非在这期间向移民局申请调整身份,取得绿卡。第四优先宗教领域的神职人员类别是指以宗教工作为基础申请美国绿卡,直接以移民身份进入美国,或在美国通过调整成绿卡身份,在美国永久居留。请看宗教领域的神职人员移民和非移民签证的较详细介绍

TN,加拿大/墨西哥专业技术人士

  TN身份是专门为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公民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士类别。该两国的公民可以到美国短期从事专业级别的商业活动。TN专业技术人士至少必须有学士学位,或同等的专业水平。他们到美国从事的工作必须是协议项下明确规定的专业类别,如会计师、建筑设计师、计算器程序分析员、工程师、图像设计员、饭店经理、工业设计员、管理咨询,等65个专业类别。
    加拿大的TN专业人员不需先向美国移民局提出申请,可以直接在加拿大的一些国际机场的美国移民局办事处,或美加或美墨边境的出入境处提出申请。
    TN 与H-1B专业人员的区别: TN类别仅适用于加拿大和墨西哥公民,而H-1B适用于全世界各个国家的申请者。TN身份者在美国的工作无时间限制,只要每年延续一次,可以一直在美国工作。但H-1B人员在6年工作期满后,必须到美国境外居住1年,方可再回来继续H-1B的工作;除非他们在这期间向移民局申请调整身份,取得绿卡。此外,在移民局审查批准方面,TN人士的要求和标准比H-1B要松,且程序相对简单些。在移民意图方面,TN人士不能有移民意图,但H-1B人士可以有双重意图(工作和移民)。
    TN专业人士的配偶和孩子可以TD的身份陪同或跟随TN主申请人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