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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按照美国移民法INA§101(b)(1)条款的规定,孩子(Children)是指21岁以下未婚的小孩,可以享受主申请人家属的好处;如果他们超过21岁,或21岁以下,但已婚,则成为儿女(Son and Daughter),不能享受主申请人家属的好处。为便于行文,故介绍中分别用孩子和儿女一词,以示区别。
以亲属关系为基础 (Family-Sponsored) 的移民/绿卡申请分为以下5个类别:
最佳优先,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IR)
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包括公民的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孩子,及其父母。 如果儿女以公民的资格为父母申请,则必须达到21岁方有资格为他们提出申请。 公民的直系亲属类别不受排期额度的限制。 因此,移民/绿卡申请的速度比其它类别快得多。
与美国公民结婚在2年之内申请绿卡的注意事项
如果外国人与美国公民结婚,提出移民/绿卡申请,且其申请在结婚后2年之内被批准,他/她取得的则是一个有条件的绿卡/永久居民身份。 他/她必须在取得条件绿卡/永久居民身份的2周年之际,由夫妇双方面向移民局提出取消条件,转为正式绿卡的申请。 如果在这期间双方离婚,他/她则不必等到2年再申请转正,可以随时提出单方面要求转正的申请。 只要他/她能证明当初结婚是基于真正的爱情关系,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仍然可以转正取得正式绿卡/永久居民身份。
第一优先,美国公民的未婚子女(FS-1)
第一优先类别包括美国公民的21岁或21岁以上的未婚儿女。
自动转换优先类别的规定。如果未婚儿女在等候移民/绿卡申请或移民配额/排期过程中结了婚, 他们的优先类别则从第一优先转换降级到第三优先类别(美国公民的已婚儿女)。这意味着他们要等候更长的排期。 但是其好处是,如果儿女取得移民签证/绿卡身份,其配偶及其孩子也可以衍生受益人的身份,同时取得绿卡。
第二优先,永久居民绿卡持有者的孩子和儿女(FS-2)
第二优先类别包括2个细类:
- 永久居民/绿卡持有者的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孩子(FS-2A)。
- 永久居民/绿卡持有者的未婚儿女(FS-2B)。
自动转换优先类别的规定。该规定不适用于FS-2B的儿女,如果FS-2B未婚儿女在等候移民/绿卡审批或配额排期之间结了婚, 他们则自动丧失了移民/绿卡申请资格,必须等他们的父母成为美国公民后,方有资格重新提出申请。
永久居民绿卡持有者的父母的绿卡申请:与美国公民不同,永久居民/绿卡持有者不能以亲属关系为基础为他们的父母申请移民。 他们必须成为美国公民后,方可为父母提出申请。
第三优先,美国公民的已婚儿女(FS-3)
该优先类别包括了美国公民的已婚儿女和由第一优先类别降级下来的申请者。
自动转换优先类别的规定。如果第三优先类别的申请者在等候移民/绿卡审批或配额排期时,改变了婚姻状况(离婚),则可升级到第一优先类别,较快地取得绿卡。
第四优先,美国公民的兄弟姊妹(FS-4)
第四优先类适用于美国公民的兄弟姊妹。美国公民必须要到至少21岁,方可以亲属关系为基础为其兄弟姊妹提出申请。
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的绿卡申请。 美国公民可以为其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提出申请。但是要符合兄弟姊妹的定义要求,即当他们还是孩子时,他们有共同的生父或生母。
在以上个类别的申请过程中,家庭成员(配偶/孩子)的待遇。除了最佳优先类别,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外,在以其它优先类别为亲属提出移民/绿卡申请时,只要为主受益人提出申请即可,其配偶和孩子则自动成为衍生受益人,享受同等优先待遇。 当主受益人的申请批准后,他们则可以陪同或跟随主受益人移民来美。但是,对于最佳优先类别,美国公民的配偶,孩子或父母,则必须每个人都符合条件,为每个人单独提出移民/绿卡申请,方能让他们移民来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