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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移民申请第五优先类别
    该类别称作投资移民类别,虽然排列第五,但与第一优先类别具有同等的优先地位。不必办理劳工证,只要符合条件即可直接申请办理绿卡。EB-5类别的基本要求如下。
    该类别是1990年移民法改革中首次创立。 目的是鼓励外国人到美国投资,促进美国经济发展,与此同时给予外国投资人美国永久居民的身份。 由于该类结合了投资和移民两方面的因素,可以在较快的时间内拿到绿卡,移民美国。 因此是一箭双雕的理想投资和移民的途径。以下是投资移民申请的一些基本要求。

    投资金额和雇用员工

    美国政府每年提供1万个绿卡配额给那些在美国建立了“新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投资人必须在该企业投资100万美元 (若是在某些“特定就业地区”,则只需投资50万美元),并提供10个全职工作机会给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或合法劳工,但不包括投资人自己及其配偶和孩子。

    投资的项目必须是“新商业企业”

    “新商业企业”的定义如下:“新商业企业”是指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成立的合法营利性企业。 无论是新创立的企业或者是收购、融资或改组现有企业均属于“新商业企业”。 该商业企业可以是个体经营、有限或无限合伙、合资企业、公司、信托投资或者其它上市或不上市的企业。 如果投资者仅投资从事非商业性活动,比如投资购买土地建造私人住宅,则不符合投资移民的条件;但购买土地建造饭店、旅馆、商业/旅游中心等设施则符合该要求。

    如果投资在“特定就业地区”,则仅须投资50万美元。

    “特定就业地区”是指偏远地区、或者是失业率达全国平均失业率1.5倍以上的地区。 在“特定就业地区”,投资人需投资五十万美元建立一个新商业企业即可,但是仍需创造10个全职就业机会。

    投资资金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

    作为投资资本的100万或50万美元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现金、设备、货品、其它有价物品,投资金额也可以贷款方式来做新企业的资金。如通过贷款,投资人必须自己对债务负责,且该新企业的资产不能够用来对债务做联带担保或抵押品。

    “全职工作”的定义

    “全职工作”是指美国合法劳动工作,每周工时不少于35个小时。 二人以上分担一个全职工作也可视为一个全职工作。 但是,二个或更多的不同性质的半职工作不能够合并算成一个全职工作,即使所有劳动工时加起来超过35个小时。

    投资移民业主雇用何种工人

    投资移民企业可雇用美国公民、持有绿卡者、及其它移民,如有条件居民、临时居民、难民、以及在美国暂缓递解出境的外国人。 投资人及其直系家庭成员和其它持合法工作签证人员(E、H、L或J签证者)可以应聘在该企业工作,但不能算入10个全职工作的数额之内。

    共同投资移民,雇员名额的分配

    在多人共同投资时,每一位投资人都必须符合投资100万元或50万元并提供10个就业机会的两个条件。 若其中有人不办绿卡,则可由同项目的投资人取代之。 因此,新企业提供就业名额可以全部算作需要办绿卡的投资人的名额。 但是,该投资人仍需投资100万或50万元。

    其它投资领域

    前述投资到“特定就业区域”只需要50万美元。 另外,若投资到一个“困境企业”(Troubled Business),则不需要新创造10个就业机会,而只要把现有的10个及更多的工作保留住就可以了。 所谓“困境企业”是指已经经营二年以上,在最近二年内营业亏损净值已占公司净值的20%以上。

    已将资本投入项目的证明

  • 资金汇入美国新企业公司账户的银行证明;
  • 在美国为该企业购买生产设备或其它有形财产的证明;
  • 投资人将国外的设备资产转移到美国的新企业的证明;
  • 若是借贷资本,则要证明投资人用个人的资产(而不是新投资企业的资产)做抵押担保,并由本人直接承担责任。

    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投资人可以提供以下(但不仅限于这几个方面)的材料,证明一切资金来源都是合法的:
  • 前五年之内所申报的个人或其它各项纳税单据;
  • 投资人所诉讼的尚未结案的民事或刑事案件记录;
  • 投资在美国境外的商业登记记录;
  • 贷款文件;
  • 其它资金来源的证明。

    投资人需要参与经营管理

    投资人在新企业的管理决策上必须起积极作用。 例如,做日常的管理监督,或者参与制定政策(担任董事会董事,或在有限合伙中行使相应的权利和职责等)。

    一人批准,全家移民

    当投资移民申请批准之后,投资人和配偶及其孩子首先获得条件绿卡。 投资人可在美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在美国国内申请由非移民类签证(E、H、L等)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 投资人及其家属可以在美国工作或上学,并且可以随时到美国境外做短期旅行。

    新商业企业年限

    新投资的商业企业连同10个新创造的工作机会必须保持经营至少二年。 亏盈则不计。 二年期满,投资人即可申请转成正式的永久居民身份。 但此项申请必须要在投资人的有条件绿卡二年期满前90天内提出,并且投资人当时必须有继续经营该企业的意愿。

    取得正式绿卡后的企业运作

    在二年有条件绿卡期满时,投资人可获得正式的永久居民身份。 投资人在二年期满时必须还有继续经营该投资企业的意愿。 取得正式绿卡后,投资人可以继续经营,转让或卖掉其投资企业。